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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吗?

  
 案例评析:

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吗?

平罗法院 张玮

 

   【裁判要旨】提起“电动车”这一词老百姓肯定都耳熟能详,因为它逐渐成为百姓的代步工具,它每天穿梭于大街小巷,省钱省力又快捷方便,但与此同时电动车违规与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事例也屡见不鲜。近期,笔者通过观看一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新闻,对于超标电动车有了新的认识和体会,特与大家共同交流。

   【案情】被告人李某驾驶无脚踏骑行装置的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一路口处不慎将被害人王某撞伤,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98mg/100ml,肇事电动车为超标电动车。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李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需要厘清的法律问题】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若想准确的把握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前提是要弄清超标电动车是“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公众一般认为超标电动车不需要考取驾驶证,就认为是“非机动车”;而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中多数将超标电动车认定“机动车”。公众对于超标电动车的认识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存在较大差距,对此产生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从法律层面上,如何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显然,合标电动车是划入非机动车的,反之,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

目前,涉及电动车的有两个国家标准:一是1999年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二是2012年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根据以上两个标准,合标电动车应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该类车辆属于非机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不具备以上标准的则属于超标电动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车的技术参数即使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技术标准,仍属于非机动车。因为这种超标车只能算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其性质依然是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人为了驾驶电动车而去考取驾驶资格证,同时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将电动车进行上牌登记管理。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既然认为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话,那么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目前,社会上醉酒骑行电动车,由其是超标电动车,其危害还是很大的,发生类似交通事故也很多,但是真正进入法律程序的少之又少。除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或是超标电动车。为何,醉酒骑行电动车危害大,为何不能进入司法环节呢?主要还是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从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来看,对醉驾超标电动车以危险驾驶来定罪处罚,笔者还是赞同的。但在目前有关电动车管理法规缺位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该慎重处理相关案件,在处罚上应与普通摩托车、轿车有所区分。

【笔者建议】

一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来规范电动车生产和管理标准;二是加强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环节上的管理,从源头管控防止超标电动车出现在流通环节;三是加强交管部门对现有电动车的有效管理,如登记上牌、购买保险、违法取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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