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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法院以案释法

  

 

西安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平罗县惠民生态健身公园部分工程,并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了邱某,邱某雇佣景女士在工地做饭。2016年11月,景女士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其向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西安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景女士认为,虽然其与该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在该公司承包的工地做饭,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确认西安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景女士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西安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与景女士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景女士在工地做饭,也并非其雇佣,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享有、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景女士没有与西安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受雇于该公司,而且景女士承认是邱某雇她在在工地做饭,并由邱某给其发放工资。虽然事实劳动关系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应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根据自愿、平等原则,双方应就提供劳动、支付报酬这一基本要素达成一致意见。景女士与西安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并未达成“合意”,亦未就提供劳动和支付工资的事项进行协商,所以景女士要求确认其与西安某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不知道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是谁,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亦不掌握劳动者的情况,故劳动者与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情形下,劳动者如主张与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建立劳动关系,则应举证双方曾就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通讯员:金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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