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法院依法审理了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强制医疗案,并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杨某强制医疗。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平罗法院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20年3月3日,杨某在平罗县某镇市场门口,追逐骑电动车路过的吴某,并用地上捡的砖头向吴某投掷,击中吴某头部致使吴某当场死亡。杨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鉴定,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的发病期,对其故意伤害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另杨某在2019年3月份到2020年2月份期间在居住地周边有多次殴打他人、毁坏财物的行为。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向平罗法院提出对杨某强制医疗申请。平罗法院受理后依法会见了杨某,并为其申请了援助律师,经开庭审理后认定,被申请人杨某系精神病人,其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本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杨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遂作出上述决定。该决定已向公安机关送达,由公安机关将被申请人杨某送交强制医疗。对杨某的强制医疗决定既防范了杨某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又可使杨某通过有效治疗,病情控制后重新回归社会和家庭。
该案为平罗首例强制医疗案,平罗法院认真审查证据材料,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既保障了被申请人人身自由,又有力保护了公众安全,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官说:精神病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同时也是最有可能危害社会、侵犯他人的不稳定群体,对精神病人进行依法管理和医治,既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又促进精神病人回归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