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丁某入职甲公司担任业务员,同年6月,丁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丁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甲公司未给丁某缴纳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丁某便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了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3000余元。2021年1月,丁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乙公司在丁某工作期间给丁某缴纳了全部的社会保险。2023年7月20日,丁某向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自己垫付的养老保险费13000余元。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丁某主张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丁某对不予受理通知书有异议,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养老保险费13000余元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丁某自入职甲公司工作后就知道甲公司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且于2019年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了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丁某应当在其自行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一年内申请仲裁。丁某于 2023年7月20日申请仲裁时,距其知道甲公司欠缴养老保险的事实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一年的法律规定,故法院据此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没有及时在一年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也没有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在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时,没有保存证据,导致诉讼请求因为过仲裁时效得不到支持的情况。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保存相关证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