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法院民二庭法官马琼成功促成了一件被告为外地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解。
今年年初,原告平罗某公司到平罗法院起诉,诉称被告贵州省某公司违反合同义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共109万余元。案件受理后,法官及时给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通过电话与被告联系,询问案件情况,被告称由于原告提供的电极糊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损失,故拒绝支付货款。同时,被告还认为其不存在过错,不怕打官司,且不愿出庭应诉。面对这种情况,法官详细讲解了案件的情况和按合同要求双方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为案件的顺利调解埋下伏笔。
从案件具体情况来看,被告确实存在违约,而且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企业不在本地,应诉成本高,更不利于企业间的持续合作。在听完法官的讲解后,被告公司的负责人也意识到其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的过错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公司完全改变了之前的消极态度,反而恳请办案法官代为向原告表达歉意,并同意支付货款,但希望原告能考虑到其偿付能力,适当降低索赔金额。
原告在收到被告的和解意愿后不久,也向法官表达了愿意协商和解撤诉的想法,据此,案件顺利进入和解环节且调处的切入点在于赔偿数额问题上。之后,法官在原、被告间搭建起做和解工作的桥梁,就赔偿数额问题居中做耐心细致地说服、协调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05万元。在被告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后,原告申请了撤诉。至此,这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高度赞赏法官的辛勤工作和公正司法。
近年来,针对本地企业诉外地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的实际,平罗法院本着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在受理案件后,及时查阅案卷,归结矛盾症结所在,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通知被告方应诉时积极做好调解工作,以减少双方在应诉过程的奔波劳累,减少诉讼成本,为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便利,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好评。(通讯员:刘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