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平罗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赶赴彭阳县开展执行工作,在兄弟法院的协助下,成功扣押被执行人车辆。
申请执行人平罗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白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00011.08元,于2020年4月立案执行,在首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案款307025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平罗某银行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造成违约事实,其失信行为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2023年1月底平罗县法院得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白某某可能在其户籍地彭阳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迅速赶往彭阳县核实线索,确认白某某名下有甘A牌照的凯迪拉克牌小轿车一辆,并在其住所地发现该车辆行踪。为成功扣押该车辆,平罗县法院执行干警在彭阳县人民法院的协助下将涉案车辆成功扣押,随后执行干警又将白某某名下位于彭阳县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同时向白某某依法送达执行裁定书、财产扣押清单等相关法律文书,目前涉案车辆已成功扣押至平罗县法院。下一步将尽快对该车辆进行处置,实现债权的变现。
此次执行工作,两地法院通力合作、携手执行,充分体现了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思想,同时表现出共同面对执行难题勇于担当、直面问题的决心。维护了法律尊严,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