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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法院法官以成本“最小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近日,经平罗县法院法官和书记员的耐心调解,用人单位当场履行赔偿义务,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顺利得到解决,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2020年7月,刘某驾驶某运输公司车辆进行货物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受伤被送往医院,后经认定为工伤,且评定为五级伤残。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运输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平罗县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运输公司负责人李某认为赔偿太高,公司无法负担。刘某在受伤后医疗花销及其后期治疗花销较大,家庭负担较重。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向李某讲解了《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赔偿标准,依照赔偿标准对所有费用进行核算。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76万元,并当庭履行了3万元,剩余款项分期支付。同时,李某也答应积极配合刘某办理工伤保险赔偿手续。

   此次调解法官不仅做到了调查取证、紧盯重点、明法析理,同时也寻求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成本“最小化”减轻当事人诉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年来,平罗县法院通过构建“快立、快调、快审、快判、快执”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一站式”矛盾化解机制,帮助劳动者取得应得的待遇,也引导用人单位树立诚信守法的良好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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