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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后半篇文章 平罗县法院法官积极督促履行义务获“赞”

  
   3月28日上午,一位当事人将印有“公正执法解民忧 人民法院为人民”的锦旗送到平罗县法院沙湖人民法庭法官的手中,并向法官说道:“感谢法官对他们的案子一直惦记,每月督促对方按时付款,被告公司也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及时拿到款项使公司能够正常运转,为法官在案件办理中耐心调解,积极促使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点赞”。



  2022年8月10日,沙湖人民法庭立案大厅受理了原告罗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官了解,2019年9月10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实际施工面积4652平方米,单价230元(含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工程总价款1070000元,被告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下剩工程款一直未支付。被告B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提起了反诉主张工程因质量问题又进行了加固,产生了一些费用,双方一直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在查阅案件卷宗之后,认为双方对工程款数额争议不大,对工程进行加固的事实原告方也认可,只是被告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是因为环保整改,一直停产,一次性支付较为困难。经过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耐心沟通,建议本诉和反诉一起处理。通过给双方分析矛盾的焦点以及让双方衡量诉讼的利弊、时间成本、诉讼成本、信用成本等,各自去算一笔账,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250000元,自2022年10月16日起每月支付20000元,最后一期支付30000元;反诉撤回起诉。调解完毕之后,法官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叮嘱,嘱咐被告公司要按期履行支付义务。2022年10月15日,法官又电话联系了原告A公司,询问B公司的履行情况,A公司高兴地称收到了B公司支付的20000元工程款。

    在工作中,沙湖人民法庭持续巩固“塞上枫桥人民法庭”创建成果,不断创新司法理念,在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不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庭工作当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努力做好调解和判决后半篇文章,引导和鼓励当事人做诚实守信之人,此举不但减少了执行案件的增量,而且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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