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0日,沙湖人民法庭立案大厅受理了原告罗A公司诉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官了解,2019年9月10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实际施工面积4652平方米,单价230元(含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工程总价款1070000元,被告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下剩工程款一直未支付。被告B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提起了反诉,主张工程因质量问题又进行了加固,产生了一些费用,双方一直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在查阅案件卷宗之后,认为双方对工程款数额争议不大,对工程进行加固的事实原告方也认可,只是被告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是因为环保整改,一直停产,一次性支付较为困难。经过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耐心沟通,建议本诉和反诉一起处理。通过给双方分析矛盾的焦点以及让双方衡量诉讼的利弊、时间成本、诉讼成本、信用成本等,各自去算一笔账,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250000元,自2022年10月16日起每月支付20000元,最后一期支付30000元;反诉撤回起诉。调解完毕之后,法官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叮嘱,嘱咐被告公司要按期履行支付义务。2022年10月15日,法官又电话联系了原告A公司,询问B公司的履行情况,A公司高兴地称收到了B公司支付的20000元工程款。
在工作中,沙湖人民法庭持续巩固“塞上枫桥人民法庭”创建成果,不断创新司法理念,在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不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庭工作当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努力做好调解和判决后半篇文章,引导和鼓励当事人做诚实守信之人,此举不但减少了执行案件的增量,而且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