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与以往的危险驾驶不同,本案中被告人因隔夜醉驾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2017年7月22日早晨8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头天晚上饮酒的情况下,自以为已经醒酒,其驾驶自己的“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平罗县玉龚路交叉路口向北500M处时,与王某驾驶同向行驶的 “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追尾,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取沈某某的血液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60mg/100ml。经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沈某某觉得自己有点冤,自己是头天晚上喝的酒,知道喝酒后不能开车,特意睡了一觉,第二天早上才开车上路,怎么查出来还是酒驾。最终,平罗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特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有些驾驶员认为午餐或晚餐饮酒后睡一觉便可以驾车,但结果因酒精含量超标被交警查获,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隔夜醉”。在未完全醒酒的情况下驾车会给出行带来很大的危险。人体血液中的酒精代谢需要一定过程,酒精浓度高低既与酒后休息时间长短有关,也与个人体质有关。喝酒后第二天,不同人体内的酒精含量不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酒醒了”。要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如果晚上饮酒过量,次日在没有完全醒酒的情况下,千万不要驾车出行,以免“隔夜酒驾”,不仅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还有可能因此被判处刑罚。
(通讯员:张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