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平罗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月14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赵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件。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12月20日举办婚礼,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常常发生争执,2019年2月6日张某某因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故动手暴力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外伤、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赵某报警,张某某被平罗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及行政拘留10天。
2月18日9时许,申请人赵某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该案件承办人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后,得知被申请人张某某于申请当日羁押到期,将于该日上午10时解除羁押。被申请人一旦被解除羁押,便随时有再次侵犯申请人及申请人家人人身安全的可能。得知案件情况紧急,案件承办人立即采取措施,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并紧急送往石嘴山市拘留所。与张某某及其父母进行深刻沟通并制作询问笔录,了解张某某是否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是否了解实施家庭暴力的后果以及今后是否还会实施,并交代了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张某某表示,不会再动用暴力行为来处理事情。张某某父母也表示,张某某此次的行为确实冲动,应该理智处理问题。随后又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书送达平罗县城关镇派出所,得到派出所的全力配合。
该案从申请到送达仅用了2小时30分钟,及时有效的保障了受害妇女的人身安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司法救济手段,有效的对施暴者予以震慑,同时也是受害者维权利器,让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让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了强有力的“护身符”,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该案不仅是平罗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体现了平罗县人民法院对家暴零容忍,切实落实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心。(通讯员:吴红瑞、马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