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平罗县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媒体聚焦
新婚“妻子”为泄愤损毁“丈夫”新房获刑

  

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新婚“妻子”路某某因为一时冲动毁坏了其“丈夫”新房内的财物,最终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7年,被告人路某某与被害人殷某某在杭州打工时相识,并逐渐产生了爱情的火花,尽管被告人路某某比殷某某大14岁,但年龄的差距未能阻挡两人相爱,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决定组建家庭。被害人殷某某带着路某某回到平罗县见了自己的父母,虽然两位老人觉得双方年龄差距有点大,但看在其二人恩爱有佳,便同意了二人的婚事。随后双方邀请各自的亲朋好友参加了路某某与殷某某的婚礼,典礼后双方便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种种原因却一直未领取结婚证。

甜蜜的生活仅仅过了几个月,生活中的磕磕绊绊逐渐出现,被告人路某某逐渐与公公婆婆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路某某与殷某某之间的争吵也不断增多,随着矛盾的积累,双方最终爆发了一次激烈的冲突,路某某与殷某某最终协议分离,路某某收拾行囊又回到了杭州。到杭州后路某某越想越生气,自己不远千里到宁夏与殷某某“结婚”,且为二人的“婚姻”付出了太多,最终却换来“离婚”的结果,一气之下,路某某回到与殷某某共同生活的新房,用钢管、剪刀将殷某某屋内的电视机、窗帘等物品损坏后离开。经估价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13174元。被害人殷某某报案后,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平罗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路某某与殷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路某某取得了殷某某的谅解。

平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案价值13174元,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路某某具有自首、退赔、取得谅解等情形,故做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遇事千万不能冲动,在做任何事之前一定要想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免因自己的冲动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通讯员:张银)

来源: 责任编辑:
☆ 平罗县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平罗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平罗县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平罗县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平罗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平罗县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