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经调解,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元。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9年1月的一天,原告陈某在一酒吧喝酒,因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告何某(未年人)持酒瓶将陈某面部划伤,被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马某甲与马某乙(未成年人)也上前击打原告陈某头部,致原告陈某颅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受伤。因何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原告陈某只能将何某及其父亲何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及其父亲马某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4000元。庭审中经法官释法析理,各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经调解,由何某父子当庭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马某甲当庭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马某某父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履行好监护职责,约束好未年人的业外活动。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又无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亲要对其侵权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监护失职的,孩子坑你没商量。(通讯员:何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