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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继承起纷争 法官调解事了结

  
        9月16日,平罗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姐姐起诉个亲妹妹有关继承父母拆迁房屋的纠纷案件,作为原告的姐姐缺少法律认识,情绪激动,且诉讼请求难以成立,开庭时与两个作为被告的妹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导致庭审中调解未成。庭审结束后,在法官的一再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最终使三姐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使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
     原来原、被告父母双亡,其父母在平罗县某小区有一套价值24万余元的住房拆迁,因父母就生育原、被告三个姐妹,按照规定每人应继承8万余元,但作为被告的两个妹妹考虑作为原告的姐姐身患疾病,生活和经济条件较差,想帮助其姐姐一下,便和姐姐商量,将其中一位妹妹在平罗县某小区的一套价值16万元的安置住房分配给姐姐,并签订了遗产分配协议。后姐姐搬入该住房居住至今已5年。因该安置房是以原告妹妹名义签订的拆迁协议,目前无法办理房产证,故姐姐以该房没有房产证无法出售为由,向平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该房屋退回两个妹妹并支付其父母房屋安置价款24万余元。
     案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三姐妹自愿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合法有效,系有效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搬入安置的住房已居住5年,遗产分配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但主审法官考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虽得到了简单处理,但三姐妹的矛盾仍然没有解决。庭审结束后,法官又再一次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终使三姐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姐姐退回妹妹位于平罗县某小区住房一套,两个妹妹支付姐姐父母房屋继承款1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满心欢喜,握手言和,使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

     法官心语:和睦相处,相互退让,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在处理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的纠纷时,我们更应该倡导这种传统美德,从而消化矛盾,促进家庭成员和谐相处,特别是在原告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法官不是简单地驳回请求,而是对他们再多付出一份耐心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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