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平罗县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媒体聚焦
以案释法丨房屋租赁与买卖的那些事

  
       近日,平罗法院法官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来,王某某、吴某某承租张某某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张某某想将房屋出售,并提前通知了王某某和吴某某,履行了告知义务。王某某和吴某某想以15万元优先购买此房屋,但张某某不同意以此价格出售,后张某某找到第三人许某某将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王某某、吴某某知道情况后,以张某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法官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在出售房屋之前已经向承租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许某某出价更高,在同等条件下原告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原告认为28万元太高,不愿意购买,因此被告张某某出售房屋给第三人没有侵犯王某某和吴某某的优先购买权。

     法理分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且该权利仅发生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一种物权或者具有物权效力。《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出租人负有通知义务,承租人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才有优先购买权。

来源:平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平罗县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平罗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平罗县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平罗县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平罗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平罗县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