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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法院撤销一起缓刑案件维持原判刑罚

  

    “眼看我的矫正日期就结束了,我非常后悔……”罪犯马某向平罗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忏悔。

    2019年12月18日,马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眼看缓刑考验期限即将结束,马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平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马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符合撤销缓刑的情形,平罗县司法局建议对罪犯马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在收到平罗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后,平罗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充分听取了罪犯马某的申辩意见,向其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充分保障了其相关的法律权利。最终裁定,撤销马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十个月有期徒刑。该起案件是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后平罗县人民法院办理的首起撤缓案件。

    随着今年案件量逐渐上升,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人数不断增加,许多被告人以为被判处缓刑后案件就结束了,自己已经“完全自由了”,收监执行已经离自己很遥远,从思想和行为上已经放松,殊不知如果再次违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提出撤缓建议,最终可能会被面临撤缓执行原判的结果,失去自由,得不偿失。

来源:平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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