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颉维平在先后担任东方钽业公司钽铌火法冶金分厂厂长、东方钽业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收受宝鸡某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稀有金属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人民币共计305.442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颉维平在担任东方钽业公司钽铌火法冶金分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共计46.918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颉维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305.44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颉维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46.9182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颉维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颉维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合议庭将对该案认真评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