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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法院公开宣判首例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

  
   12月27日,平罗县法院公开宣判朱某某侵犯著作权一案。以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5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搭建网站展示其所搜集、拥有的电子书、教程等资源信息,引导网民添加其微信,采用注册会员的形式微信收取会员费用后,通过网盘将电子书、教程等相关资源传播给他人。经宁夏友立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微信支付记录中共有575笔收入,金额为88805.87元。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向他人售卖资源非法获利52000元。

平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催生出各类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渠道对网络文学作品实施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此次公开宣判是平罗县法院审理的首例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也是法院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新突破,同时彰显了法院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决心,为今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起到了示范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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