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平罗县首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该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蔡某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支付赔偿款与公告费。据悉,这是该院首起达成调解协议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1日,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于禁猎期内驾船在平罗县红崖子乡黄河流域采用投毒饵(草籽拌呋喃丹)的手段,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绿翅鸭66只,当晚携绿翅鸭乘车返回途中,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当场查获扣押。2019年3月12日,石嘴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委托宁夏晟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狩猎的鸭子种类、数量及保护等级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为野生动物绿翅鸭,数量66只,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在扣押期间陆续死亡6只。2019年3月14日,在平罗县黄河湿地林场水域放飞60只。依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查询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目录,对本次狩猎的绿翅鸭所属种类对照对比,确定绿翅鸭为鸭科类的其他所有种,基准价值为500元/只,故死亡的6只绿翅鸭价格为3000元,蔡某某非法狩猎绿翅鸭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该犯罪行为对黄河湿地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平衡构成威胁,破坏生态环境,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人蔡某某支付因非法狩猎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及公告费12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给被告人做工作,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其表示认罪、悔罪,也愿意支付上述费用,最终,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蔡某某就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随后平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内容予以公告。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结案,大幅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该案的调解为今后该院办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通讯员:张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