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近日,平罗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费纠纷案件。
李某某是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也是八个儿女的父亲,老伴已经过世,而现今老人的赡养成了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纠结,老人最终将儿女们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能帮助他。在收到案件之后,法官立即和老人以及老人的儿女们取得联系,了解到他们并不是不赡养老人,只是子女之间没有就赡养老人的问题进行良好的沟通。
知道这一情况后,法官将老人和他的子女们约到法院,在将近两个小时的沟通过程中,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循循善诱,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彼此的难处。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法官的调解,老人的大儿子表示将老人接回去由他照顾,并且每月给老人300元的赡养费,其他的子女也表示虽然不能照顾老人,但是他们也愿意每人每月给老人支付300元的赡养费。
调解结束后,老人的子女纷纷走到老人身边,与老人相拥而泣,而这一幕,正好被一旁的承办法官看到,眼眶也不自觉的湿润了。老人的小女儿激动地说道:“老人这件事情一解决,挽在我心里的一个疙瘩也解开了”。由此,在法官暖心地调解之下,亲情最终战胜分歧,让老人得以安度晚年。
法官提示: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扶助的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未婚已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讯员:马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