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平罗县人民法院->新闻中心->信息公开
平罗县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有序开展,坚持开门整顿的工作思路,根据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现对平罗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及举报方式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一、贯彻落实 “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 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不强,法院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

(2)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泄露审判秘密;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 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

(5)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法院工作人员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 法院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法院人员所任职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法院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的;

(2)法院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的。

 

四、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对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五、审判执行中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关于有案不立整治内容(4项)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4)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关于压案不查的整治内容(6项)

(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2)审限的变更和批准不符合规定;

(3)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不执行;

(4)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

(5)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

(6)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3.关于有罪不究的整治内容(3项)

(1)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3)对于没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降格量刑。

 

六、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党员干警信教问题 

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各类宗教活动。

 

八、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钱财、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

(2)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行为;

(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4)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行为;

(5)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和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等行为。

 

九、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1)对当事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等信息不登记、不核实,不查找、不控制;

(2)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及时处置;

(3)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不主动续封、续冻,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失控,造成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

(4)执行款到位后不及时发放;

(5)违规采取执行措施。办理同一个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将多个案件执行标的累计起来,以其中一个案件制作法律文书,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6)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随意以终本方式结案。

 

十、执法服务态度生硬的问题 

(1)不遵守司法礼仪,着装不整,行为不端;

(2)宗旨意识不强,对待当事人缺乏耐心、情绪失控;

(3)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推诿拖拉,作风不严谨;

(4)随意训斥当事人,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生硬。

 

十一、对“虚假诉讼”、“套路贷”、“高利贷”等问题的整治 

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存在“虚假诉讼”、“套路贷”、“高利贷”等突出问题。

 

十二、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不及时问题整治 

(1)判决生效后,财产刑部分未能及时移送执行部门立案执行;

(2)扣押在案的财产,在判决生效后未能及时发还被害人、案外人、上缴国库或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十三、类案不同判的问题整治 

对基本事实类似、争议焦点类似、法律适用类似的案件作出不同裁判结果,损害司法公信力。

 

十四、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问题整治 

(1)因干警服务态度生、冷、硬、横、推引发的信访事项;(2)因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引发的信访案件;

(3)因案件执行难、执行不能,引发信访案件;

(4)因诉讼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信访事项。

 

十五、对不依照证据规则、违反法定程序、违背案件事实等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问题整治 

(1)违反证据规则,对不合法的证据予以采纳,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予以采纳,对证据未进行质证,遗漏主要证据、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

(2)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当事人诉讼权益;

(3)违背案件事实,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十六、对审判流程管理不规范、庭审不规范 

对在工作中违反诉讼法、审判管理流程规定、法庭规则等不当行为整治,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十七、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不佳问题整治 

(1)案由确定不准确;

(2)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事实不清;

(3)适用法律不当;

(4)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

 

十八、派出法庭便民服务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治 

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不够,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滞后,服务基层措施不实。

 

 

平罗县人民法院 

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时间:08:00-20:00 

举报电话:0952-6093567 

举报邮箱:plfy6093556@163.com 

举报信箱:平罗县人民法院7楼709办公室(团结西路96号、邮编753400),或投至平罗县人民法院大门西侧;黄渠桥人民法庭、头闸人民法庭、陶乐人民法庭、姚伏人民法庭、沙湖人民法庭门口。 

来源:平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平罗县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平罗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平罗县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平罗县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平罗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平罗县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