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两词读音相同,经常有人将二者混用,但二者在法律上概念有很大不同。下面通过平罗法院行政庭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来了解。
2023年9月,马某得知王某欲出售平罗某小区房屋一套后,与王某联系进行看房,当日,马某添加王某微信,微信聊天时称转“订金”,后微信聊天时又称“转15000元定金,剩下30万过户时转”,后马某向王某转款15000元,备注“房屋定金”。马某与王某微信协商一致24号之后付清余款、办理过户手续。后马某询问王某转款办理过户事宜,王某称案涉房屋不出售了,并向马某退款15000元,给马某发消息“你的订金已退回,请查收”,马某未收款。现马某认为王某存在违约情形,应返还马某购房双倍定金,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马某主张其支付给王某的15000元系定金,王某辩称该15000元为订金。结合马某、王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有“订金、定金”的表述,马某给王某转款时虽然注明定金,但系其单方备注,也无其他定金性质约定,王某也不认可约定定金,说明双方无关于约定定金的合意。综上,法院认定马某转给王某的15000元为支付购买案涉房屋的预付款,王某应退还马某。
定金是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要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习惯用语,一般情况下视为交付的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大额交易活动中,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一定要搞清“定金”还是“订金”,避免因此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