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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焚烧被处罚 法官释法促履行

  
    近日,平罗法院受理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平罗县农业农村局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10月13日,该局接到村民举报称,黄渠桥村民田某在自己田里焚烧小麦、豆子秸秆,该局工作人员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田某已经焚烧完毕并留有痕迹,在当事人对现场进行确认后,该局对田某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在作出行政处罚后,田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故农业农村局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

    立案后,负责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在与田某电话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田某年近七十,且目前正处于农忙期,于是亲自去田某家中送达相关材料并听取其对因秸秆焚烧而被处罚一事的意见。起初,田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并声称焚烧秸秆在农村很常见,每年都有人焚烧,焚烧秸秆也并不是其一家,一直坚称不缴纳罚款。法院工作人员认真听完田某陈述的焚烧秸秆的经过及其对行政处罚的意见后,待其情绪缓和时,耐心向其解释秸秆焚烧的危害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田某的情绪渐渐恢复平静并承诺今后会以此为鉴,不再露天焚烧秸秆。第二天,法院工作人员就接到田某的电话,称其听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后最终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每年秋收后,直接将农作物秸秆焚烧的行为在广大农村地区十分普遍,然而焚烧秸秆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危害,例如引发火灾、破坏土壤结构、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等。秸秆禁烧工作已开展许久,但由于宣传不够、缺乏技术处置、秸秆处置成本较高等因素,秸秆焚烧事件时有发生。

    在此也提醒广大的农民朋友们,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已被写入法律,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会产生诸多的害处,还有可能面临处罚,在秋收后,一定要妥善处理秸秆,守护我们共同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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