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法院陶乐人民法庭成功诉前调解3起涉民事纠纷案件,及时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一:2021年3月4日,原告余某与被告杨某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对红崖子乡一处足浴养生会所进行装修,后原告余某按时装修并完成交工,因被告杨某未及时将装修款支付完毕而引起本案诉讼。受案后,陶乐人民法庭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被告杨某向法官吐露了心声,表示其并不是不愿意支付装修款,而是装修款绝大部分已经支付给了原告,剩余部分确实是自身经济在年关前后有一些困难,所以引起诉讼。经过法官的耐心调和与劝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确定了最终欠付原告余某的装修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握手言和。
案二:杨某驾驶机动车与陈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杨某与陈某均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与陈某负同等责任。后陈某驾驶的车辆因损坏严重维修花费16000余元,希望杨某能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维修费,杨某觉得自己所承担的金额过高,双方就维修款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按责任划分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了解案件情况后,陶乐人民法庭法官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调解。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梳理矛盾焦点,一点点缩小着双方当事人认定的维修费金额,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同意支付9000元的维修费用,案件同时也得到了圆满了结。
案三: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向被告马某乙借款10860元,借款后,被告马某乙先后还款5000元,下欠5860元至今未还。在接到案件后,陶乐人民法庭法官第一时间向被告马某乙了解情况,原来两人既是同村村民,也是亲戚,下欠马某甲的5860元他也认可,并在2020年9月10日向马某甲出具了欠条一张。马某乙向办案法官说明自己的经济压力,原来其职业是大车司机,因发生变故导致自己经济能力窘迫,希望法官能够居中调解。法官了解情况后,积极架起沟通的“桥梁”,马某甲在法官的动之以理、晓之以情的阐释下,表示自己也不愿闹到这一步,希望法官在解决案件的同时,能够使两人放下心中的隔阂。在法官的引导下,马某乙表示自己一定按期还款,不能因为此事破坏乡邻之情。
春节刚过,在新的一年的开始,陶乐人民法庭始终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工作始终,迅速找准化解矛盾的突破口,不遗余力的化解每一起矛盾纠纷,既能达到解决群众的诉求目的,又能彰显法律的权威,真正做到了快处快调与公平公正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