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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工伤事故赔偿金额明显过低 当事人可否要求撤销赔偿协议

  

基本案情:2021年3月,王某入职甲物业公司从事出纳工作。王某在甲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甲物业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11月某日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12天。住院期间,甲物业公司未安排人员护理。王某出院后与甲公司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甲物业公司一次性向王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包含医药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的治疗、康复费用、未缴纳社保支付补偿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7000元,并于当日支付完毕。协议签订后,王某的伤经石嘴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05天,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9月5日。2023年11月2日,王某向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双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并由甲物业公司支付王某各项损失差额113283元。甲物业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起诉至平罗县人民法院。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甲物业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王某与甲物业公司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时,王某的伤残等级尚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鉴定,王某基于不确定的因素处理工伤赔偿事宜,缺乏判断能力。后王某的伤情经鉴定为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甲物业公司支付给王某的一次性赔偿17000元明显王某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双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示公平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王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工伤,因甲物业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受伤期间的工伤保险,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甲物业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法院判决甲物业公司支付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0283元,扣除已付17000元,应再支付王某113283元。 

   法官法: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一揽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一方以重大误解、显公平,违反了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足额支付赔偿金的;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依法被认定工伤且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下签订的,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情形下签订,劳动者实际获得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劳动者以该协议违反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予以撤销,或者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赔偿协议的赔偿金额标准,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一般认为赔偿金额低于单位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75%的,无论该赔偿协议达成时劳动者是否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均可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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