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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2021年5月,张某入职平罗一养殖场工作并与养殖场签订《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同意书》。2023年3月某天下午,张某在工作时受伤住院治疗4天。后张某的伤被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工伤九级伤残,张某以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养殖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与养殖场的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养殖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平罗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张某与养殖场签订的《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同意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张某可以养殖场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养殖场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养殖场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养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法院判决养殖场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69111.93元。

法官我国已建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无权同意劳动者不参加社会保险。据此,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因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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