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原告仅以借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案涉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后未到庭或通过其他方式对诉讼事实及金额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
【案情介绍】2016年12月16日,黄某向孙某借款10万元,给孙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孙某现金10万元”。黄某一直未返还孙某借款,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返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主张黄某向其借款10万元未返还,虽然只提交了黄某向其出具的借条证实,但黄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案涉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后未到庭或通过其他方式对诉讼事实及金额提出异议,故法院视为黄某对孙某主张的10万元借款无异议。对孙某要求黄某返还借款10万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在结合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事实和因素,认定被告抗辩意见成立的情况下,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案涉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后未到庭或通过其他方式对诉讼事实及金额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
【温馨提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支付方式多样化。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对于出借人而言,除了要有借条,同时也要注意留存与借款人之间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对于借款人而言,应在实际收到借款时再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在返还借款时,要注意保留转账、收条等返还借款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