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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追偿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用医保基金支付?医保基金支付后能否向第三人及侵权人追偿?通过案例来看一下吧。

基本案情:甲在A游乐场玩耍时不慎摔伤,住院期间花费20912.82元,其中医保基金报销6351.35元,自费14561.47元。后甲将A游乐场诉至法院,要求A游乐场支付其各项损失120883.47元。经审理查明,A游乐场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该案经平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B保险公司赔偿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4872元。后县医保部门作为原告向甲、A游乐场及B保险公司提起了追偿权诉讼,该案经平罗县人民法院调解,由B保险公司向医保部门返还报销的医疗费6351.35元。

法官提醒: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社会保险范畴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性保险。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第三人已向受害人赔偿了报销部分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权要求受害人将报销的医疗费予以返还。医保基金关系到每一位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平罗县人民法院履职尽责,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主动作为,助力守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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