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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口头约定利息变成“糊涂账”?法院:规律性还款可作为利息认定依据

  

  案情回顾

  2011年3月甲向乙出借30万元,乙向甲出具借条,并记载月息2%。借款发生后乙先后向甲返还部分款项。2014年9月,经甲、乙结算,乙向甲出具150000元的借条,该借条仅记载了借款金额,未约定利息。借条出具后,乙于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每月向甲还款3000元。现因乙未还清借款,诉至法院。乙称,乙于2011年向甲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每月2%,到2014年9月尚有15万元本金没有还。双方约定只偿还剩余本金即可,没有约定利息。 

  争议焦点 

  甲、乙双方之间的借款是否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结合甲、乙的陈述、乙的还款记录、聊天记录以及乙连续有规律的支付欠款,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乙的还款日期、金额有明显的规律可循,也更接近客观事实,即以当期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息,可以印证甲所述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符合口头合同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借贷双方存在利息约定。其次,本案中的借款系2011年3月甲向乙出借300000元,月息2%,乙返还一部分款项后,经双方结算后达成返还借款150000元的合意,每月2%的利率3000元与之前300000元借款的利率一致,据此可以认定案涉借款为有息借款,借款利率为月息2%。再次,甲、乙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甲向乙催要借款,乙称“有机会先想到的是你,有的人连本钱也给不上”,由此可见,乙向甲返还的为借款利息,甲、乙双方之间的借款约定了月息为2%,最终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法院按照年利率24%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4倍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存在规律性还款且能与利息计算吻合,可能突破该规定。本案中,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及乙的规律性还款,可认定甲、乙对利息进行了约定。 

  那么,规律性还款为利息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01还款金额与本金的对应关系 

  若还款金额能与借款本金按一定利率标准计算出的利息相吻合(如每月固定金额还款,经计算符合一定利率水平),法院可能认定为利息。 

  02还款时间的规律性 

  连续、定期的还款(如每月固定日期还款)且金额稳定,符合利息支付的特征,法院可能据此认定存在利息约定。 

  03双方沟通与行为印证 

  若出借人催款时提及利息,借款人未明确反对,或在还款时备注“利息”等字样,结合还款记录,可能加强利息约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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