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平罗县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媒体聚焦
“孩子闯祸,家长买单”这起未成年交通事故,给所有父母敲响警钟

  
 

法庭内,被告席上小金的父母怔怔地望向法官,不停地搓弄着手指,看得出他们的紧张和无措,“由于我们的无知,加上疏于对孩子的教育,造成这起交通事故导致对方受伤骨折,我很后悔”。

这是一个15岁少年的父亲在法庭上的陈述,这起案件是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居民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骑行电动自行车有法定的年龄限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发生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谁为伤者的损失“买单”?

三人均不满16周岁    

小金与小凯系同一小区邻居,小金15周岁,小凯年仅14周岁。2025年6月,小凯将家中的电动自行车交由小金骑行,小金搭载小凯返回二人所居住的小区。半路上,小金驾驶电动车与小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小杨受伤、车辆损坏。

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小金因行驶过程中在借道通行或变更车道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且其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杨亦存在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情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凯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杨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股骨干骨折、桡骨远端骨折。后小杨将小金、小凯及二人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会骑≠能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金未满16周岁驾驶非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小凯的父母作为车辆所有人及小凯的法定监护人,对自家所有车辆疏于管理,放任未满16周岁的小凯将该车辆出借给未达到法定驾驶电动车年龄的小金,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杨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由小金、小凯两个家庭分别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该法定年龄系法律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置的刚性门槛,法律不会因侵权人是未成年人而免除其责任。

电动自行车车速较快,操控稳定性不佳,未成年人身体、心理尚不成熟,车辆操控、路况判断及面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有限,对交通规则的认知有限、安全意识薄弱,骑车载人、闯红灯、逆行、违规变道等行为频发,安全隐患极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威胁自身安全,也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安全隐患。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监护、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家庭教育并非局限于学业知识,父母既有教育子女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也有妥善保管车辆、防止子女违规驾驶的责任,一旦因疏于监管,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往往面临高额的赔偿责任。

家长应摒弃侥幸心理,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未成年人,亦要坚守法律红线,敬畏法律、敬畏生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他人负责,对自己、对家长负责。
来源: 责任编辑:
☆ 平罗县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平罗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平罗县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平罗县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平罗县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平罗县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