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案件的见证人,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钱也不是我用的。当初是应原告的要求,所以我在借条上签了字。”面对原告王某的起诉,张某直呼委屈。
张某与杨某是多年好友,当初杨某找到张某说其急需用钱,让张某帮忙想想办法。张某了解到自己的好友王某有一笔钱不着急用。很快在张某的牵线下,三人相约在王某的家中,王某将现金交给张某和杨某,并就借款的利息做了约定。出具借条的时候,应王某的要求,张某便在借条上“借款人:杨某”的下方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一晃几年过去了,杨某没有还款。原告王某起诉至平罗法院,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法院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张某与杨某是共同借款人,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借条上签名存在三种身份的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是见证人。这几种人因为性质、关系的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区别很大。
1.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的,认定为借款人,落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必须要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注意:在借款人签名的同一行的后面签名,正下方签名的,一般认为是共同借款人。
2. 根据法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落款处应当注明保证人字样,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3.在借条上,离借款人签名处距离较远的空白处签名,一般认定是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但稳妥起见,以见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的最好注明见证人身份,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共同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只因当年一时的豪气,提笔在借款人下方签上了自己的大名,多年后就要承担十万余元的还款责任,张某感到委屈不难理解。然而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意识到在借条上签名要承担法律责任。张某主张其是以见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应当注明“见证人:某某”。一个小小签名关系到未来是否承担责任,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的借条内容应当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也应当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出具借条或随意在他人出具的借条上签名。 或是因为无知,或是因为哥们义气,在借条上随意签名,最终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然而在借条上随意签名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所以广大群众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签名时,务必谨慎,切勿在借条上随意签名或者应当注明是以何种身份在借条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