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案当中,原、被告均系平罗县崇岗镇某村村民,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被告王某某在微信群辱骂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伤害,遂诉至法院。法庭受理该案后,法官考虑到随着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的广泛使用,导致同类型案件多发易发,群众对此有较大的司法需求,本着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原则,遂决定将该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庭审安全,庭审当天,法庭干警提前对村委会做好防疫消杀,对当事人和参加旁听的村民进行了测温、验码。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结合法理与情理释法析理,原、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相互道歉、握手言和,矛盾得以成功化解。同时,家门口的巡回审判也得到了村里老百姓的一致称赞。
法官温馨提示
该案是因微信群里的语言攻击和辱骂而引发的纠纷,虽然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是时下最流行的网络交流平台,对我们的生活和生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发表言论时应当本着提高自身修养、维护文明网络环境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文明道德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现实当中挑战法律权威,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