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闫建军利用挂任平罗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资金拨付、工程施工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或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13个单位和6名个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27.6万元。
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闫建军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为目的,将受贿所得98100元分多次存入其父亲的工商银行账户,之后又转入其父亲的证券账户用于购买股票。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闫建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127.6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闫建军将受贿所得存入自己控制的他人资金账户,并将之转换为有价证券。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全面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被告人闫建军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规范流畅、井然有序,平罗县纪委监委及相关单位干部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该案择期宣判。